《信访条件》第二十条规定,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. (1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、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(2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
(3)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
(4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
(5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
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(6)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